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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的3e原则是指 法律问题

来源:哈达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2种观点: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1、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2、生产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3、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4、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认真落实这一方针,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根本要求。因此,把这一安全生产的方针转变为所有员工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对于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厂生产的产品越来越多,生产工艺越来越复杂,工艺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潜伏的危险性也就越来越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更要对生产中工艺操作、设备运行、人员操作等过程中的危险进行超前预测,科学预防,从而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3种观点: 一、安全管理方针1、安全生产原则包括如下:(1)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生产的发展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人的安全与健康,就谈不上发展生产,而离开生产活动,也就无所谓安全。由此可见,我们要搞好生产,就一定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2)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1、坚持安全管理原则即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步。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具有促进与保障的作用。坚持“四全”动态管理,安全工作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的共同事情,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机,效果也不会明显。生产组织者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全员性参与安全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生产活动中对安全工作必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2、坚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分析事故的成因,人、物和环境因素的作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对人和物的管理方面去分析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3、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十分重要。它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和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安全管理也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例行安全检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故控制的方法有危险辩识;风险评估;消除或减少危害源;预防控制;预测预警;事故报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2种观点: 1、驾驶员必须是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件,且在公司车辆管理人员登记注册并获批准的专职和兼职驾驶员。2、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章守纪,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坚持文明开车。3、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公司准驾证,并服从生产用车安排。4、禁止饮酒,禁止酒后驾车,车上全部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确保行车安全。5、驾驶员在夜间、山路及雨、雾、雪等各种复杂气象条件下行驶,要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想。6、对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除依照省、市有关法规处罚外,同时按本企业制度严肃处理。一、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流程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交通事故索赔答疑网友提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如何进行索赔?律师回答:(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二)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故控制的方法有危险辩识;风险评估;消除或减少危害源;预防控制;预测预警;事故报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强制管理(Enforcement)、教育培训(Education)、工程技术(Engineering)。1、强制管理: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责任制。2、教育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技能,通过安全科技知识和岗位安全技能教育,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和应变紧急情况的能力。3、工程技术: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程技术方法主要从技术层面贯彻方针的落实。从宏观的角度,对于意外事故的预防原理称为"三e对策",即事故的预防具有三大预防技术和方法:工程技术对策:即采用安全可靠性高的生产工艺,采用安全技术、安全设施、安全检测等安全工程技术方法,提高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化;安全教育对策:即采用各种有效的安全教育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管理对策:即采用各种管理对策,协调人、机、环境的关系,提高生产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2、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宏观的角度,对于意外事故的预防原理称为"三E对策",即事故的预防具有三大预防技术和方法:工程技术对策:即采用安全可靠性高的生产工艺,采用安全技术、安全设施、安全检测等安全工程技术方法,提高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化;安全教育对策:即采用各种有效的安全教育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管理对策:即采用各种管理对策,协调人、机、环境的关系,提高生产系统的整体安全性。法律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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