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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流程

来源:哈达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邀请要约行为有:1、发送商品价目表;2、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3、发出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4、向社会发出招股说明书;5、发放符合条件的商业广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3种观点: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要约是什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甲是摄像机生产公司,向乙影视公司发出一台某牌摄像机市场价6万元,乙公司购买4万元一台,质量可靠,仅有10台优惠数额,款到发货,乙公司准备马上购买10台,甲对乙的行为为要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订立纠纷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一方认为合同已经订立而另一方否认时,可以采取和解和诉讼两种途径来解决纠纷。其次,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方法。而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最后,在和解和诉讼中,当事人必须要提供合同书面证据,以证明合同的订立情况和争议内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合同的订立,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商品买卖、服务、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技术合作、运输、保险等经济活动的需要,当事人可以协商订立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举证。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等。因此,在处理合同订立纠纷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法律主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均可。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讲,一件(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应由经办人或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负有下列责任: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文字、来往信函等资料。2〕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或重大争议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研究决定应对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2、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3、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5、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6、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7、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二、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3、在国内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7、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三、执行申请(一)申请执行的条件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执行的期限1、民事案件a、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b、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2、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四、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文件和证件:(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五、由法院审判机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六、法院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未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符合法定分立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5、被执行人物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6、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八、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2、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6、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8、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上述情形消失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四)、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五)、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1、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六)、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等于执行结案。九、执行期限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十、执行完毕后的执行回转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一)申请执行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执行庭执行。(二)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三)委托执行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3、采取措施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主要有以下途径和作法:(1)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2)向被执行人了解。人民法院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3)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通过搜查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产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4、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三、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1、人民法院执行综合组办理案件登记,经庭长审批后,交执行实施组执行。2、执行综合组办理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工作,并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3、执行实施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第一次到庭传票。4、执行实施组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有关情况,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划拨等决定,需要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将材料转综合组。5、实施组报批执行申请费的减、缓、免手续。6、对于需要作出裁决、决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听证的,法院执行实施组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7、裁决组对于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的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会后七日内作出裁定。8、裁决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9、当事人对裁定、决定未提出复议的,由裁决组再将案件移送执行实施组。案件执行完毕后,实施组将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递交综合组。综合组整理案卷,报批后装卷归档。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内送上级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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